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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含”式权利要求能否获得说明书支持?--诺维信蛋白质专利无效、行政诉讼案评析
作者:
北京隆诺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前国知局审协综合发明审查处副处长
对生物医药领域而言,采用“包含”的撰写方式对涉及生物序列的权利要求进行限定是大家经常采用的方式。
然而,在审查实践中,这样的撰写方式经常因为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而被审查员驳回。
那么,在撰写申请文件时以及在后续的审查中,可以通过什么样的办法克服呢?
复审程序与实审程序采用的标准是否一致呢?
目前无效和诉讼程序的审判标准具有什么样的变化趋势呢?
作者简介:
2002.08-2012.03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协作中心 综合发明审查处 副处长
2012.03-2015.03 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高级专利顾问
2015.04- 北京隆诺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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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维信蛋白质专利经过复审委、北京一中院、北京高院及最高院重重考验终被维持有效”
来源:智慧芽学院 http://x.patsnap.cn/